养老险新规重在利民
http://money.5480d.com 2007-11-16 金融界
记者 徐静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权益归属、分期给付、控制投资选择风险等多方面进行市场规范,该《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首提权益归属概念
作为中国保险业首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办法》首次提出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
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保监会在对《办法》进行解读时,指出了权益归属的具体操作方式。业内人士表示,如此可以比较方便地界定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员工退休收入也有了安全的保障。
力推年金化领取
领取养老金,一次性全领了好?还是分多次领好?对此,《办法》明确表示:力推年金化领取。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指出,《办法》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这样做就是希望能够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养老保障为先
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险产品主要有四类,即传统型、分红、万能和投连型。传统型养老险固定利率,一般在2.5%以内;分红型除了1.5%-2%的预定利率,还加上浮动的分红利益。但是,高收益的投资型险种往往伴随着一定风险。
上述负责人指出,为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并兼顾收益,《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签字确认。
【手机看新闻】 【新闻订阅】 【新闻论坛】【大 中 小】【发表评论(79)】
相关“离婚”的新闻
- ·前10月145家保险中介退出市场(2007-11-16)
- ·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望获税收优惠(2007-11-16)
- ·正德人寿落户上海 民资挺进保险业(2007-11-16)
- ·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是产品创新(2007-11-16)
- ·商业养老险将独立门户(2007-11-16)
查看所有评论现在已有40人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