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不要偏离三农
http://money.5480d.com 2008-03-13 金融界
记者 李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时说: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强化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
来自银监会的最新消息显示,以解决农村地区金融供给不足,实现城市资金返流农村,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为目标,去年内银监会核准了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31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在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创业发展和开辟农村金融供给新渠道上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激活,还需相关部门继续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坚持服务“三农”意识,像央行在去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强调的: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防止主要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信用社兼并重组,避免把农村信用社法人层级越做越高。
推动农村金融改革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近五年来,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增幅为124%,比同期各项贷款增幅高25个百分点。农户贷款余额达到1.16万亿元,户数超过7819万户,占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数的7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户贷款覆盖面处于较高水平。
特别是去年,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得到改善,农行、农发行、农信社、邮储银行以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支农贷款余额达5.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7%。与此同时,农信社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和阶段性成果,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明显改善,资金实力明显增强,支农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末,专项票据的发行和兑付过半有效化解了农信社历史包袱,不良贷款比例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9.3%和11.2%,全年盈利440亿元,比上年增长57%。农信社的各项贷款3.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为12%。农业贷款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为46%。农信社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得到稳步推进。目前,全国共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机构1775家。
但值得关注的是,在当前我国“三农”资金需求呈现小额、分散特征,加强和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小规模的零售银行比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银行更具优势的环境下,近期部分地区出现了以省为单位组建统一法人机构或由省级管理机构控股辖内县(市)农村信用社的现象。而国际经验和历史经验均表明,银行做大后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城市的大项目,易偏离“三农”服务方向。而且,把银行做大的合并过程往往是行政主导,易造成不尊重产权等负面影响。
稳定县联社法人地位
防止农村资金外流
自大型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后,近年来农信社一直是支持“三农”发展的主力军。而近年“求大”思潮的加剧,使农信社的支农积极性大大削弱。有人统计估算,从2000年以来,城市每年从农村金融市场抽离的资金大约为5000亿元,且近两年,这个规模可能在继续扩大。由汇丰清华合作推出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金融研究2007年度调查报告》表明,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现象十分突出。在中部地区农村有过贷款经历的农户中,67%的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渠道,正规金融在中部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渗透率和覆盖面远不能满足农户的需求。
有金融专家分析指出,一方面是部分大银行退出了农村贷款市场,却没有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将农村资金抽离到城市造成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农村金融机构求大弃小,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资金外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室主任陈剑波认为,从本质上讲,农信社热衷法人层级的提高,看中的正是城市里的盈利机会,而农业的产业特点则决定了农村金融“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这样的倾向将使农村信贷资源面临更严峻的短缺。银监会有关人士称,不少农信社打着改革的名义,在盲目求大的思潮下,跨区经营、求大求全、不断提高法人层级,业务上“弃乡进城”,大大影响了对“三农”的支持。
对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稳定农村信用社的县级法人定位作为农村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上不鼓励农村金融盲目跨区和盲目做大等行为。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指出,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市)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发展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有利于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
加强政策协调支持
提高“三农”信贷投入
实际上,早在2006年底,时任央行行长助理的易纲就曾表示,中国农村金融缺的并不是大机构、大银行,缺的正是中小型金融机构和好银行。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的解释是,机构越大,越不可能对弱小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因为服务成本高,而且机构越大信息会越发不对称。同时,法人上升,资金的调拨权会上收,这是个城市倾向的问题。
针对现状专家建议,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继续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在财政政策上,可参考世界通行做法,对发放农业贷款、开展农村保险的机构或贷款投保对象,提供财政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合理补偿;在监管政策上,要实施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适时适度放宽资金、机构和业务准入门槛,吸引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构筑城市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在农村金融改革中,不宜通过行政手段推动农村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和联合,人为将农村金融机构做大。现阶段,坚持农村金融改革市场化原则的核心就是要在全国范围内保持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
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全部问题,都是围绕着向农村人口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展开的,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一个难题。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村人口庞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解决这一问题任重而道远。而解决好“三农”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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