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双保险”为何不能“双赔付”?
读者储洪武问:我参加了社会医保后,又参加了商业医保,以为可以“双重保险”。可是,报销住院医药费时,社保部门要求凭发票和医药费清单报销,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保险公司表示我可以凭原始发票和医药费清单报销,按保险协议规定报销。但如果我先在社保部门报销了,保险公司只能报销其差额部分。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损失,如果可以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或者其它地方获得偿付时,偿付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因生病、住院而获益。根据上述原则,当被保险人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时,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以后,可以有以下两种申请赔付的办法:1、被保险人持原始发票和医药费清单,先去社保部门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保户可以凭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和社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补齐差额。2、被保险人也可以持原始发票和医药费清单,先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后持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报销或给付金额证明,去社保部门对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报销。
被保险人两边都交了保险费,结果却享受不到双重赔付,是不是吃亏了?作者的看法是,如果您觉得这样的保险买两份不划算,建议已经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不妨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这样在出险理赔时,就不会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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